小区没业委会无法签新管家,物业合同到期该咋办?
2017-12-07 11:02:06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了,没有业委会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与物业公司续签,有的业主不满意物业服务,但合同期满物业却继续“无合同”服务。物业服务协议签订缺失一方主体,新合同没办法签订,想更换物业公司也难做到,合同到期了没有业委会究竟该咋办?业主能怎么选择?
合同到期
物业公司继续“无证”上岗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早已经到期,却一直不肯离开,物业服务做得也不好,经常性停水或者小区环境卫生做不到位,我们业主目前既不能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也不能要求旧物业离开,真是纠结。”海口青年路千家新村小区业主陈女士显得很无奈,她表示,物业目前仍旧是按照原来合同继续服务,合同到期似乎一切没有变化。
记者随后向千家新村小区富南物业公司了解情况。据物业工作人员介绍,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确实已经很久,但由于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也无法召集足够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以确定是否要续聘物业公司,所以至今没有签订新合同。
“并非我们想赖着不走,一方面,如果我们撤离没有新物业公司入驻小区服务做不起来,另一方面,一部分业主的意见不能代表大多数业主意见,无法确认整体意见要求我们撤离。”该物业人员还表示,物业已经为小区服务十多年,在前期物业撤离后通过竞标取得服务资格,而且在2001年时小区是有业委会的,但后来到期后就没再成立,因此才陷入“两难”境地,目前物业公司继续按照原来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此外,在新世界花园小区,有业主反映小区物业从入驻以来就没再签订过新合同。小区物业王主任介绍,物业是从开发商交房入驻至今的前期物业,服务至今确无再签订新合同,而合同是否到期,其表示需要查才知道。“因为小区业主之间对成立业委会存在分歧,业委会一直没能成立起来,也就无法签订新的合同,我们也只能按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王主任说。而记者在走访其他个别小区时也发现存在类似情况。
条例规定
合同到期未确定新物业,原物业自动延续原合同
按照规定,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那么,如果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尚未确定是否签订新物业服务协议,小区物业服务该咋办?
记者查阅《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发现,《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尚未作出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延续至新聘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时为止。业主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交纳延续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
市住建局
建议积极成立业委会
据了解,造成此类情况的现实原因主要是小区业委会成立率低,导致物业服务协议签订主体缺失。如海口美兰区住保中心去年底统计的业委会成立信息是:辖区小区约1100多个,成立有效业委会的小区约60个。秀英区住保中心表示,截至今年3月份,辖区物业管理小区有200多家,成立业委会的也只有19家。
对此,海口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的管理机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面临新合同签订的问题,以及新物业选聘的问题,都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因此的办法就是建议小区抓紧积极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目前小区业委会成立率低的问题,他表示目前相关部门也正在积极酝酿“物业云”等网络信息系统从技术上帮小区更便捷地成立业委会。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小区物业合同到期,原物业愿意继续留下来服务,只要满足小区基本服务就可以继续延续下去,而有的小区物业不愿意留下,应当在离开前的3个月提前公告,街道办和居委会帮助小区做好物业离开后的管理工作,引导业主成立业委会实现自我管理。
律师说法
原物业顺延服务
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海南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文平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原物业公司又愿意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在顺延服务期间原物业公司不应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否则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和支付费用。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原物业公司不愿意继续提供服务的,可由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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