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某小区违规装修扰邻 业主可否拒付物业费?
2018-04-02 13:46:39
黄先生在昆山某小区拥有一套房产,2009年黄先生签署了《某小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其中约定:按规定向房屋业主、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用人收取有关管理费。此后,昆山某公司代表黄先生所在小区全体业主与昆山某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接受委托对黄先生所在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2年6月30日零时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所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合同终止。此后,因黄先生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公司遂将黄先生告上了法庭。黄先生辩解称,其相邻业主占用公共区域违规装修,黄先生曾向物业公司反映该情况,但问题仍未解决,因此,黄先生不愿意缴纳物业费。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工作记录表反映,物业公司就黄先生反映的问题已要求责任业主停工,开具停工单,并报城管部门。
法院审理认为,《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系昆山某公司代表黄先生所在小区的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全体业主(包括黄先生)享有该合同的权利并受该合同约束。物业公司已依约实际履行了物业服务行为,黄先生作为该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有义务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法院依据协议判令黄先生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并承担违约付款的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也日趋多元化,物业服务作为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业,更受关注。为了保障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权利,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双方依约履行好各自义务。本案中,黄先生拒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为相邻业主违规装修,认为严重影响其生活,但物业公司在接到投诉之后,对该业主施行停工处理,并报城管部门,已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义务,黄先生也应该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方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
卫生间:
17100元
厨房:
17100元
客厅:
17100元
水电:
17100元
卧室:
17100元
其他:
17100元
*该报价为半包估算价,实际以上门量房实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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