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资讯

  装修类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合同履行周期短则数日,长则数月,在此期间还涉及到业主与施工方的合同关系,业主与邻居之间的相邻关系,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关系等多方面利益诉求和协调。一旦装修施工开始,业主往往因时间所限,通常只能依靠事后监督和验收等手段来确保实现当初的装修目的,而整个装修过程的风险业主一方往往难以把控。因此,签订一份详实稳妥的装修合同就更凸显其重要性。北京三中院法对近年审理的因装修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梳理,通过以下四则典型案例,总结出如下法律风险点,并提醒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具体细节。

  1.装修质量约定不明业主主张违约责任难获支持

  基本案情:

装修纠纷的案例分析 签订装修合同容易忽略的问题

  2015年12月,徐某和刘某系通过朋友介绍,约定由刘某承揽徐某房屋的装修,所有装修内容均系双方口头约定,对装修质量亦没有进行明确约定。2016年1月,刘某完成对房屋的装修,徐某入住该房屋。2016年6月,徐某诉至法院,主张刘某的装修质量粗劣,铺设地砖参差不平,缝隙较大,厨房墙砖坏15块,所用建材均为劣质,墙面所作粉刷整体不平整,要求刘某对其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为证实其主张,徐某提交照片8张。刘某对徐某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装修存在质量问题。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涉案房屋装修事宜达成一致合意,形成口头协议。后刘某实际进行了装修施工,徐某于施工完成后亦给付了相应装修款,并无证据表明其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验收时曾主张过装修质量问题。现徐某已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多时,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装修质量标准存在明确一致的约定,亦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存在违反既有约定的装修质量问题,且不能排除日常使用行为对涉案装修项目的外力影响和自然损耗,故徐某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装修的质量标准、预期效果往往在业主和装修公司之间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一旦双方所签订的装修合同缺少对装修应达到的相应质量标准,或者尽管制定了标准,但该标准并不客观具体,难以在纠纷发生时作为衡量判断施工方责任的依据,易导致纠纷发生。因此,建议业主一方,首先要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并在合同中对装修质量的标准进行量化和具体,包括对建材的规格、标准和品牌等都进行明确。使业主后续对房屋的验收有合同依据,并在收房前对装修质量进行相应检查,确定对装修质量没有异议后再行入住。

  2.业主增加工程项目工期应相应予以顺延

  基本案情:

装修施工延期

  2013年10月,郑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3年10月13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2日。工期延误条款约定:对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郑某确认,工期应当顺延:⑴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⑵不可抗力;⑶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违约责任约定:由于公司原因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公司支付郑某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后施工期间,工程增加了水、电、暖三项改造工程。2014年5月,郑某入住房屋,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合格手续,亦未出示判断工期是否延误的“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同年8月,郑某起诉装修公司支付工程延期交付违约金3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明确记载,对因工程量变化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郑某确认,工期应当顺延。施工期间,郑某同意施工工程增加水、电、暖三项改造工程。工程竣工日期应当顺延。法院判决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除了工程质量之外,工期延迟也是引发装修纠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尤其对于婚房或者刚需换房等需要在指定日期之前入住房屋的业主,工期因素尤为重要。因此,建议业主一方,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首先,把工期截止日期明确下来,并约定延迟交付需要承担的具体违约赔偿责任;其次,尽量把所有可能涉及的装修项目、范围一次性确定下来,不临时增加施工项目,使工期不会因施工项目临时变化而出现延期。

  3.装修扰民导致邻居出租权益受损业主赔偿相邻业主租金损失

  基本案情:

  王某与陈某的住所比邻而居,双方住所位于朝阳区某别墅区内,王某将其房屋出租给肖某。后陈某在其别墅内进行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肖某于2010年9月30日向王某发出退租函,称“旁边邻居疯狂改扩建,在我方刚刚正常入住之后,每天渣土尘土飞扬,噪音不绝于耳,采光受到很大影响,院落无法使用,施工人员到处可见,使我方居住无隐私权;基于以上理由,我方要求退租,并返还租赁押金。”王某在《退租函》上签名,并书写“同意退租”。王某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2010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的房租损失40万元。

装修扰民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装修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并因此造成王某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陈某赔偿王某三十八万元。

  法律提示:

  装修活动因其自身特殊性,往往会伴随产生噪音、建筑垃圾、粉尘、跑水渗漏等负面影响。相邻而居的其他业主最易因此受到财产或人身侵害。因此,建议业主签订装修合同时,应慎重选择有施工资质和质量保障的装修队伍,采取安全可靠的装修方案,稳妥处理装修过程中对相邻业主带来的不便。并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注意对施工方的装修活动进行规范和必要约束。对因此可能导致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违约约定安排,保留向施工方追偿的权利。

  4.装修增项约定明确施工方无权主张增项发生费用

  基本案情:

  王某与邓某签订装修合同,约定邓某为王某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同时,双方还约定装修采取包干制,总价款8万元。并约定邓某仅在收到王某明确书面通知时,才能开展施工增项工程,否则,对邓某单方完成的施工增项工程王某有权拒绝支付。邓某完成施工并取得总价款8万元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涉案工程存在施工增量,要求王某另行予以支付。

装修纠纷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邓某完成装修增项前应取得王某的书面通知,否则,其单方完成的增项工程不能向王某主张给付。另在该案中,邓某也不能提供其他方式证明曾就施工增项与王某进行过协商,或双方另行签署过总结算价款协议。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装修过程中,随着施工进程的推进,业主往往会产生新的装修需求,或对原装修计划进行变更。施工方也可能根据施工实际状况,建议业主增加某些装修项目。对于施工增项而言,必然会增加业主的价款负担,使总结算金额与之前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价款不完全一致。此时,为了控制业主实际支付的总结算价款,建议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方欲完成的施工增项之前应该向业主明确告知并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或者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合同予以调整。以此确保业主不必为施工方擅自增加的装修项目支付费用。

  以上就是牡丹江装修公司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装修纠纷以及装修合同方面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喔!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装修方面的内容不妨关注牡丹江装修网,小编会定期更新关于装修方面的内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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