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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开学给孩子上学用的钱,家长们都准备好了吗?什么校服费、伙食费、住宿费等等,究竟新学期你该交哪些费?怎么收?苏州装修网小编为你整理好了!

相城区

1、公办幼儿园

单位:元/月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注:

1.幼儿园(托儿所)招收新生时,实际收费可在基础上不超过10%幅度内上下浮动。

2.为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按幼儿园(托儿所)现行收费基础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30%。

3、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满三周岁婴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幼儿园(托儿所)实际收费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幼儿园收费标准

4.幼儿园(托儿所)实行浮动收费前必须确定其浮动幅度填写备案表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并予以公示。

5.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如有家长提出按学期收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后,幼儿园(托儿所)方可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6.伙食费、餐点费按成本价按实收取,多退少补,幼儿园每月公布伙食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标准表

7.代收费(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应当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统一收取。各类幼儿园均不得收取赞助费。

8.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所属镇(街道、区)根据其办园条件、按不超过合格园的标准确定,下浮幅度控制在30%以内。

9.关于退费:因幼儿自行退(转)园或由于放假,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因幼儿园(托儿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幼儿请假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服务性收费。

10.关于减免: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城乡低保家庭和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教费,应当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教费,予以全免。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注:

1.课本费全部实行免费教科书政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

2.纳入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公寓式宿舍住宿费按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3.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转(退)学的,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50%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3、公办高中(职中)

注:

1.职业高中部分专业经批准后可收取实习材料费,收费前应公示批准文件,实习材料费多退少不补。

2.对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革命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减免50%以上的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帮助;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免收学费、书本费。

3.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转(退)学的,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50%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的,不退学费、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吴江区

1、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关于转发苏州市吴江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办〔2014〕90号)文件执行,并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的减免政策。

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转发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吴价发〔2016〕10号)文件执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需以合同约定等形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结算周期和退费管理方式等相关内容。

收费项目

保育教育费如按学期收取的,本学期按5个月计算。

2、义务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学生每学期在学校内订购的教辅材料总金额不得超过限额:小学三到四年级60元/人、五到六年级90元/人,初中非毕业年级160元/人、初三年级240元/人,学校应按征订要求根据学生自愿订购的数量在以上限额内按实收取。

3、各高中、中专、成校

各校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自制试卷、饮水、开水、用电等费用,不得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各高中落实好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工作。

各中专(含办班点)继续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

4、关于食堂菜价

实行“包餐制”的食堂伙食标准为:中学每餐不超过9元、小学每餐不超过8.5元、幼儿园(一餐两点)每天不超过9元,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限额内自行确定伙食标准。

伙食费按“期初预收、期末结算”的办法,做好多退少不补工作。如期末食堂盈余超过伙食收入总额3%,超过部分全部退回。食堂帐财务报表每月在公开栏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的监督。

吴中区

1、幼儿园收费标准

注:

1.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如有家长提出按学期收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后,幼儿园(托儿所)方可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校历,秋季学期一个月或春季学期个月幼儿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当月保育教育费应按在园天数计算;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2.退费规定:保育教育费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或由于放假,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因幼儿园(托儿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3.幼儿园(托儿所)代收费:是幼儿园(托儿所)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代收亲子活动费的,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并公示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

收费类目标准表

4.为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育教育费可在幼儿园(托儿所)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30%。

5.幼儿园为末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6.伙食费、餐点费按成本价按实收取,多退少补,幼儿园每月应公布伙食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各级各类幼儿园均不得收取赞助费。

8.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

9.托管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苏州市区幼儿园托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3〕27号)文件规定:

(1)提供托管服务时间为非保教时间的下午17:30时之前,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月收取费用。

(2)托管费收费标准为60元/人·月,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3)托管费不得与保育教育费统一收取。不得向接受托管服务的家长在非托管时间加收费用。不得以兴趣培养、教材玩具使用、提供食物等名义另设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10.民办幼儿园收费按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6)3号)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应通过招生简单简章等形式提前告知收费信息,并同家长以合同约定形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2、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注:

1.课本费全部实行免费教科书政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免费教科书操作办法见吴教计〔2008〕29号、吴财行〔2008〕23号文件规定。作业本费全部实行免费政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

2.校服费收费标准依据区物价局、区教育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吴中区中小学校校服价格的批复》(吴价费〔2017〕8号、吴教计〔2017〕59号)文件规定。

3、公办高中收费标准

附:

1.职业高中部分专业经批准后可收取实习材料费,收费前应公示批准文件,实习材料费多退少不补。

2.高中残疾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具体按吴残字〔200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3、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类 别保育教育费标准(基准)

公办(部门办)性质集体办性质

省优质幼儿园500500

市优质幼儿园400460

合格幼儿园350410

备注:

1.幼儿园(托儿所)招收新生时,实际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不超过10%幅度内上下浮动。

2.为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按幼儿园(托儿所)现行收费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30%。

3.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幼儿园(托儿所)实际收费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5.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如有家长提出按学期收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后,幼儿园(托儿所)方可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㈡退费规定:保育教育费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或由于放假,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因幼儿园(托儿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㈢费用报销及减免规定:

1.本市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苏州市)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报销,按每月250元标准。按月报销,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按学期报销,春季(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秋季(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

2.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

3.职工子女户口在苏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托儿所)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托儿所)收据,按苏州市区的报销标准报销。现役军人和离异家庭的法定监护方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报销部分,由苏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4.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报销方法同上。

三、托管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苏州市区幼儿园托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3〕27号)文件规定:

㈠提供托管服务时间为非保教时间的下午17:30时之前,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月收取费用。

㈡托管费收费标准为60元/人·月,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㈢托管费不得与保育教育费统一收取。不得向接受托管服务的家长在非托管时间加收费用。不得以兴趣培养、教材玩具使用、提供食物等名义另设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四、伙食费标准:按月据实结算,参照《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字〔2012〕1号)规定管理。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种,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五、幼儿园(托儿所)代收费:是幼儿园(托儿所)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代收亲子活动费的,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并公示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

七、收费公示及监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八、执行时间和范围:收费调整从2015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以前相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生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老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入学的幼儿,按所在年级统一的标准收费。已在幼儿园(托儿所)入托的幼儿,进入同一幼儿园就读小班视为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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