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2019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9-08-17 16:05:33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可以买房、装修、租房,用途非常多,当然更多的还是将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了,那么太原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呢?太原住房公积金要贷款的话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今天小编就与大家详详细细的介绍一下2019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一、2019太原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分为两大情况: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在山西太原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不同的用途需要业主提供不同的材料,下面是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材料准备及提取额度规定:
(一)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购买商品房
资料准备:
(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②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二手房
资料准备: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公有住房
资料准备:
(1)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①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核备案表、花名表(原件);
②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④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⑤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本单位集资建房
资料准备:
(1)《基建计划》(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原件);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7)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8)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9)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还需提供:
已办理提取配偶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资料准备:
(1)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
(2)拆迁安置协议书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
(3)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拍卖住房
资料准备:
(1)拍卖公司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
资料准备:
(1)保障性住房计划(复印件);
(2)单位出具购房证明(原件);
(3)购房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或者收据)(原件);
(5)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6)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7)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
资料准备: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购房发票(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资料准备:
(1)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②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③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④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⑤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①《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③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原件);
④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⑤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⑥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⑦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大修自住住房
资料准备: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原件);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租赁商品住房
资料准备: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无需提供)(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虽经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产证明,但经核实拥有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系统未能覆盖的住房或申请过住房贷款,均认定为有房。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资料准备:
(1)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
(2)支付本年租金的发票(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太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首次提取时提供原件,以后年度不再提供。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商业贷款)
资料准备: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原件);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贷款本息时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1.共同还款人和辅助还款人不在提取范围内;
2.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人和配偶需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按月冲还贷、提前还本、提前结清和偿还逾期贷款四项业务。
●支付物业费
资料准备: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首次提取时需通过柜面办理,以后年度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提取。
●职工离、退休
资料准备: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原件);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柜面申请销户提取时不再提供退休证;职工也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直接申请销户提取。
●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资料准备: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
(2)护照或者其它永久居留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资料准备: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1.缴存职工在本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2.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重新就业,在就业地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转出业务;
3.缴存职工未重新就业,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通过业务柜面或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和手机APP自助办理销户提取;
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后,一年内不得在原单位重新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资料准备: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原件);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资料准备: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原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二)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支出加住房面积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2.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
3.租赁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每还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5.支付物业费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6元(我市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6.离休、退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0.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2019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借款人属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用于自住住房消费的证明。
4.借款人须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所提供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采用增加辅助还款人的方式补充。
5.能够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6.借款人信誉相对良好。
(二)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
1.购买商品房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2.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包括:政府所建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集资合作建房、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补差。
报备资料:大《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建工程的基建计划》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3.购买拆迁安置房
报备资料: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复印件、拆迁安置协议原件或房屋征收补偿的协议书原件。
4.购买二手房
报备资料:《太原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产交易申报单》原件。
5.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原件。
6.部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
报备资料:购房合同原件、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原件、最近三个月偿还商业贷款凭证原件、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与提供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商转公贷款还款协议》原件。
7.组合贷款
报备资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首付款收据原件。
(三)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最高贷款额度按照不超过80万元核定,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按不超过50万元核定;同时最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最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提取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当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其中:
A.按贷款范围:
1.购房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的80%。
2.商转公类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贷款的剩余本金金额及购房合同总价的80%。
3.拆迁房类贷款。若拆迁面积不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20%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缴房款;若拆迁面积小于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贷款额度≤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的20%-拆迁面积)*平米单价,(平米单价=应缴房款/新安置住房面积)
B.按担保方式:
1.以《不动产权证书》抵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值的70%。
2.以质押担保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3.以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为保证方式的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质押住房公积金的2倍。
备注:①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部分商转公贷款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贷款年限至借款申请人65岁。
②太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
③抵押类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全流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采用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或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全流程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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