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的时间有多长?能不能超过这个时间?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服务内容,收费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或协议中有关收费的约定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这些都是在<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