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一套商品房,<商品房购销合同>上注明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交房,开发商于2013年11月15日发<交房通知书>内容是拟定于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24日交房. 购销合同约定,若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为"已付房款0.1%乘以违约天数",房屋价款327024元,已付157024元,剩余170000元开发商承诺代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却迟迟未贷下来. 问题一,开发商延迟交房截止日期以2013年11月16日算?还是以我们实际去接房日期算,比如2014年1月20日? 问题二,若我2014年1月20日,自行去补交了剩余房款170000元,开发商计算违约金的基数是157024元,还是327024元? 问题三,此套房为工作单位与开发商合作建房,工作单位与开发商之间有合作协议,我们职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现状,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开发商只答应赔付已交房款违约金的60%,理由是因为合作建房,房屋延期交房我们应负一半的责任,此理由是否成立?
购买一套商品房,<商品房购销合同>上注明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30日前交房,开发商于2013年11月15日发<交房通知书>内容是拟定于2013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24日交房. 购销合同约定,若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为"已付房款0.1%乘以违约天数",房屋价款327024元,已付157024元,剩余170000元开发商承诺代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却迟迟未贷下来. 问题一,开发商延迟交房截止日期以2013年11月16日算?还是以我们实际去接房日期算,比如2014年1月20日? 问题二,若我2014年1月20日,自行去补交了剩余房款170000元,开发商计算违约金的基数是157024元,还是327024元? 问题三,此套房为工作单位与开发商合作建房,工作单位与开发商之间有合作协议,我们职工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现状,在与开发商协商过程中开发商只答应赔付已交房款违约金的60%,理由是因为合作建房,房屋延期交房我们应负一半的责任,此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