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 条例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条例”和相关法规定的制定,是以“企业持续良性发展”为前提,*也是以“各项业务发生增值”为假设前提; 相比之下,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其业务规模及增值额相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是持续上升发展,所以新条例也是以上述假设为原则,“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是,针对特殊因素,新条例也有相关补充性说明。
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接销售额依照**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按此规定以及总局22号令精神,你单位属于应当申办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如果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恐也不能按3%的征收率纳税,而可能会被要求按17%的**计算应纳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