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创办一家公司,起步比较艰难,知道小微企业有优惠政策但不知道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什么条件?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50万元--5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20人-300人,且营业收入300万元--2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建筑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6000万元,且资产总额300万元-5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批发业
从业人员5人--20人,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5000万元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
从业人员10人--50人,且营业收入100万元-500万元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1]。 第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