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这类收入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
如果不交企业所得税需要符合下文的条件:
2009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一)企业能够提供*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的政府部门对该*有专门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以及以该*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奖励款,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不扣减土地成本。 账务上可以记入补贴收入科目,在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一般在与政府签订的购土地合同上会有要求,收到返还的出让金时,可计入“递延*”,此部分会计入利润总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于土地,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价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