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必要条件,同时还要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条件: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住房保障的范围和标准条(*保障性住房的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体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三年均低于本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财产总值限额;
(四)家庭成员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和虽未经登记但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多人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保障房就是政府造的房子···比现在普遍房价低的房子(个人理解)
下面是条件供参考:
,申请条件
申请本次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含此日,下同)具有本市户籍,但未成年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时间不受此时间限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已婚的,其婚姻状况形成时间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35周岁.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5.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内,外均未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从2005年1月1日起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日,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申请租住公共住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租住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
6.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生活保障待遇,且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7.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申请租住公共住房的单身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低于26529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8.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的前一日,申请家庭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租住公共住房的单身居民个人总资产不超过32万元.申请家庭总资产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资产的总和计算.
9.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