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没有房产证的、有房产证但属于划拨地的、被法院查封的、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没有达到流转年限的、已经公示要拆迁经房管局明确表示不能交易的等都不能转让。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2、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得转让; 3、 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不得转让; 4、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5、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房产的转让是指房产的产权人将房产的所有权有偿地转移给他人,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出售”。房产的转让首先要确定房产所有权的归属,房产一般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其他组织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包括房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房产转让的过程中,应房产的所有权人(卖房人)和受让人(买房人)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然后买卖双方依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其中*主要的就是交付房款和房产过户的义务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