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应该限定在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须按评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退出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现住房。
二、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应该符合规定的面积标准,规定面积标准内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
三、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过规定面积的,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须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按集资建房建造成本价的10%交纳地价款。
四、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交纳地价款的实际程序参照原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买卖交易、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72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超标部分面积在产权证附件注记。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再上市出售时,按集资合作建房建造成本价缴纳集资款的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住房有关上市出售政策执行,超标面积部分按商品住房上市出售政策执行。
六、集资合作建房单位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应该在市住房*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项使用。
集资建房是单位为了解决部分职工的住房需求而采取的一种合作建房形式。其特点在于单位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是国家划拨的,不是有偿出让。个人取得的房屋产权是百分之百的个人产权,不过考量到房屋应该建立在土地上,二者不可分开,要补交土地使
房屋产权性质分为以下三种:
1、商品房产权:按照商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2、经济适用住房产权: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购买的房屋②按照回迁房性质购买的房屋③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
3、已购公房(房改房)产权:①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包括:成本价购买、标准价购买及标准价优惠产权购买)②部分通过集资建房性质购买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