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规:开发商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
2018-03-23 13:33:10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珠海市住规建局3月22日公示《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其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等,而应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以确保购房人资金安全。
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不动产登记前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监管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
《监管办法》明确,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购人的商品房预售款,而应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划扣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告登记备案、确权备案等手续时,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含有购房人、栋号等相关信息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银行发入的按揭贷款等全部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
此外,《监管办法》对开发商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银行预售资金拨付等也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建设主管部门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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