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套房的认定标准有:
1、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
3、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
4、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
5、夫妻一方婚前购有一套房,且贷款已还清,则婚后双方再贷款算一套,否则算二套。
6、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算作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的也算作二套房。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1.借款人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贷款买过一套房了,并且商业贷款已结清,再贷款买房算首套;如果贷款没有结清,则是要算做二套的。
1、个人名下有两套房的商业贷款记录,一套还清,一套未还清,此时贷款认定为二套房。
2、夫妻两人,一方婚前买房使用商业贷款,另一方婚前购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婚后两人想要以夫妻名义共同贷款。若贷款已还清,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因素灵活把握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若贷款未还清,算二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