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超出,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农村房屋超出国家规定的面积,会对土地确权造成影响。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超出面积具体的处理方法,需要根据时间段来看。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1982年之前已经建造的住宅,之后住宅面积一直没有扩大的,无论是否超出了规定使用面积,都能够予以确权;即无论中间是翻建了还是加盖了,只要占地面积没变,就算超出规定面积也能够确权。
但是,在1987年之后建造的房屋,宅基地面积超出规定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对超出标准面积的部分只能是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只能对没有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予以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