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一是国有土地*;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
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国家处置土地资产的*。
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