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后,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使用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给农民集体。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或修改前,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
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他项权利的行为。征用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强制取得其他主体的财产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并在一定时间后予以返还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他项土地权利的强制转移,土地征用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他项土地权利的强制暂时使用。通常所说的征地是指土地征收,在我国,具体来说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给予相应权利人以补偿后,将其他主体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他项土地权利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