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遵守一定的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选票。
2.选票以产权人为单位,一个产权人一张选票;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共用一张选票。
3.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每一位候选人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时间顺序安排各候选人向业主大会作不超过5分钟的竞选演说。
4.各候选人做完竞选演说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及时提请业主大会对该候选人进行投票。
5.因故不能举行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在任期届满15日以前发出受理候选人登记申请和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的公告。申请候选人登记期限期满,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将符合申请登记条件的全体候选人的身份证明、简历、*方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日期,选票,以公告或其他方法送达小区全体业主。
6.所得赞成票在前名的候选人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7.下列事项,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公证员予以公证:
(1)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持有的文件。
(2)在申请候选人登记的期限期满前申请候选人登记的申请人名单。
(3)在本公约规定的期限前送达的选票数。
(4)在选举日收回的选票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程序各地略有不同。
一般程序如下:
1、开发商或者业主向当地房地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业主大会的申请报告;
2、符合业主大会筹建条件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3、业主大会筹备组在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30天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4、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等领导成员;
5、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6、持备案证办理刻制印章和银行*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