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原持有市地政灞字(89)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位于*****公路旁,面积为3354.0平方米。依据*****中级人民法院(1996)商中执第7-1号民事裁定书、*****中级人民法院(1996)商中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及*****中级人民法院(1996)商中执字第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本宗地使用权过户给******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五十条和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注销市地政灞字(89)第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公告废止。
******
**年**月**日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以下(附表)土地使用证进行注销登记公告,若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定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8219821),逾期未提出将依法给予注销登记。
兹有一宗地坐落于******,原权利人***,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号南国用(籍)第25051267号],依据南安市人民法院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南执行字第1845号,上述土地使用权已发生转移。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现对原权利人持有的证号为南国用(籍)第25051267号土地权利证书进行注销公告,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