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可以分为不动产(unbewegliche Sache)和动产(bewegliche Sache)。对于不动产的概念,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规定仅土地为不动产,定着物为土地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规定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皆为不动产。我国法律采用后一种立法例,但是能够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定着物的范围仍不明确。房屋、其他工作物是不动产没有疑问,从《担保法》第42条、《担保法解释》第52条看,林木和未受获的农作物也是独立的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物为动产。区分二者的意义很多,如于物权移转的*不同、诉讼的地域管辖不同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应的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比如土地,房屋等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不动产作为自然物的特性。 1、不可移动性:又称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个别性:也称独特性、异质性、非同质性、,包括位置差异、利用程度差异、权利差异 。 3、耐久性:又称寿命长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损耗、毁灭,且增值;建筑物使用年限长。我国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数量有限性:又称供给有限,土地总量固定有限 ,经济供给有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