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规定,对闲置土地处理的方法包括:(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3)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4)承包经营耕种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权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011年7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2011年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计划》,对包括《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在内的12项重要管理制度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的指导下,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了深入、科学的评估,总结了闲置土地处置制度的立法经验,梳理其落实执行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因素,归纳提炼了基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