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的】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计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按照基本住房标准建设和筹集,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要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条【基本原则】 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建设规模与保障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类保障性住房需求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廉租住房、公共*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的供应体系。
第五条【运行机制探索】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研究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并轨,租售并重,保障对象愿购则购、愿租则租,逐步探索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住房保障对象并轨,三类住房统一建设,统筹配租、配售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人民政府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职责分工】 省直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