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他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提供根据.根据土地的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一是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可以根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根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根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二是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三是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他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提供根据.根据土地的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一是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可以根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根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根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二是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三是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
采用三级分类体系。
1.一级类设3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它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土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它水域共同构成未利用地。
3.三级地类设71个。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严格按照管理需要和分类学的要求,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和划分。一是区分“类型”和“区域”,按照类型的性进行划分,不依“区域”确定“类型”;二是按照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利用*和覆盖特征四个主要指标进行分类,一级类主要按土地用途,二级类按经营特点、利用*和覆盖特征进行续分,所采用的指标具有性;三是体现城乡一体化原则,按照统一的指标,城乡土地同时划分,实现了土地分类的“全覆盖”。这个分类系统既能与各部门使用的分类相衔接,又与时俱进,满足当前和今后的需要,为土地管理和调控提供基本信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时,还可根据管理和应用需要进行续分,开放性强。本分类系统能够与以往的土地分类进行有效衔接。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