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在《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如实提出补发书面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由社区民警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3个工作日内批准,予以补发。 (2)户主因故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须由户主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亲自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必须是本户的成年成员或未成年的监护人。对本户中确无他人委托的,待社区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发。 (3)所需材料。①户主的书面申请(包括委托申请,本户所有成年成员和未成年的监护人须在申请上签名捺印);②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新《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找到的,应交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中心,有的地方需要通过媒体(一般是报刊)声明作废经后,才能提出补领申请。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中心通知申请人到区公安分局*中心领取补发的居民户口簿。
主要是户主本人要去,其它家庭成员不需要签字,可以不去。
到居委会(村子里)那开个证明,直接去派出所户籍科就直接办理了,很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