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
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2)竞业限制的期限;(3)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4)违约责任.
要注意以下问题:(1)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必须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2)竞业限制协议对不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不适用.(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必须合理.(4)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