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费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1]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
房屋*管理费时房地局房屋*管理所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批文收取的,标准有物价部门批文的。但此项收费与派出所无关。派出所只是在治安方面进行登记备案,如果是派出所收取就是滥收费了。原则上是出租方承担,但也可以协商的,
房屋*应该到房管局备案,备案同时要交一定的费用,报备是应该的,防止发生纠纷不容易解决,也防止发生刑事案件,总之政府对房屋*管理是必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