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0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0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6号 发[2006]187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4月17日 国发[2010]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5月19日 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 发[2010]053号)
土地*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
>的规定,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二是只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即有偿转让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
》的规定,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征税;二是只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即有偿转让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商*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 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0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0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6号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年4月17日 国发【2010】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5月19日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5日 国税发【2010】053号)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