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7月1日起,凡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新征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后,纳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者需转让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用地性质用于经营性开发的,须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三)凡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土地,由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者需要使用土地的,须在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招标或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
(五)下列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议*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自2002年7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进行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及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开发的项目用地,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停止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手续。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进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进行公开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