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二)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三)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一)填写备案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根据其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类型,分别填写《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和《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申请人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和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在网上提出备案申请;(二)根据海关总署的要求备齐随附文件,随同备案申请书一起寄送以下*: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编:100730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三)根据海关总署审核意见,修改或补充申请文件。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海关总署将向申请人发送驳回通知书,但不再退还原申请文件。申请人如果使用《备案系统》申请的,也可以通过查询系统中海关总署“审核意见”一栏,了解驳回原因并及时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