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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政策有哪些?

2016-07-08 11:45:00 经适保障房5人回答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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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六区(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及长安区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为2015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39007÷12*70%=2275.4元,取整为2275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有房屋赠与及转让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不得申请.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或办公用房的,不得申请.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申请人年龄单身(未婚及离异,丧偶独身)应在25周岁以上,且不得超过70周岁.

西安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用于补交土地等相关价款.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适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适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2016-07-08 0人赞同
其他回答
冷不过人心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2016-07-09 0
提笔写忧伤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2016-07-09 0
过期答案

  1、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夫妻双方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均取得本市户口满5年以上;
  2、单方、单身(含丧偶、离异者)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城镇户口满10年以上;
  3、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为无房户或者住房困难户,即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米;
  4、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所在区生活保障线标准金额的25%以下;
  5、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家庭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并在申请日之前两年内没有出售房产。

2016-07-09 0
汪少明

西安经济适用房交易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用于补交土地等相关价款.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适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适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2016-07-0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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