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环保拆迁”,是指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目标,政府主管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拆迁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征收和拆迁法律,对土地上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
环保拆迁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保护环境,实现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目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应当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应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的支出以及土地开发支出等。
《土地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从已有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环保拆迁中,对于不动产的征收和拆迁,政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来源于既有的土地出让收入。
环保拆迁的实施
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环保拆迁的组织实施的主体应该是政府部门。具体而言,环保拆迁组织实施的全程工作,均应当在有权政府部门的主导下,按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至完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此可知,在“环保拆迁”工作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和拆迁的决定,并且必须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除与补偿工作。其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均没有权力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更没有权力进行房屋拆除和补偿工作。
一般说来,工程拆迁是因工程建设而对征地(占地)及相关范围内的各种设施(生产、生活、交通等设施)进行的拆迁;环保拆迁则是因受废物排放或生态破坏影响而对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影响区域内的各种设施(生产、生活、交通等设施)进行的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