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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017-03-24 15:40:01 产权产证4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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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子乡成

申请条件A、户籍条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具有厦门市城镇户口,且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在厦落户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的则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岛外居民原则上在岛外购买或承租、鼓励岛内居民到岛外购买或承租保障性住房。B、收入及家庭资产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中低收入家庭,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年收入上限为:3人及以下户为5万元,4-5人户为6万元,5人以上户7万元。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4倍以下,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资产控制标准为中低收入家庭收入上限的6倍以下,以3人户为例,申请租房的家庭资产必须在20万以下,申请购房的家庭资产必须在30万元以下。C、住房条件。申请人家庭必须是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今年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为人均建设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流程申请人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初审后汇总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户籍所在居委会和实际居住居委会)后,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批准,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网络、报纸等媒体)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房主要实行轮候配租制度,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由居委会通过厦门市统一的网络平台发给申请人轮候号。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公房中心按轮候顺序约谈,申请人可三次选房,如三次选房均不满意则需重新申请轮候。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实行轮候和打分相结合,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轮候超过3年即可直接配售。

2017-03-30 0
永恒国度

保障房是专门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住房,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购买这类型的保障房屋需要满足保障房申请条件,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只有资格审核通过才能摇号配房。

2017-03-30 0
鲁国的大夫

厦门社会保障房申请条件中低收入家庭申请承租社会保障性*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时间满3年;【●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人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申请。●以投靠子女*户籍迁入厦门的,不得单独申请。●夫妻户籍均在本市的必须共同申请,未成年人必须与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单身达到计划生育晚婚年龄的可独立申请。】
2、家庭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年收入5万元以下,4-5人户年收入6万元以下,6人以上户年收入7万元以下。】
3、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以下;【2006年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资产控制标准为: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在20万元以下,4-5人户家庭资产在24万元以下,5人以上户庭资产在28万元以下。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4、无住房或住房困难户。【2006年我市住房困难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2017-03-30 0
巫海宜

保障性住房要就具备什么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
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未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条件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可以申请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补贴金额按照户籍人口数计算.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因经济原因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租金.
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收入线标准,财产限额,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货币补贴标准,由市主管部门会同人居环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相关部门,每年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本章申请条件中收入和财产的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017-03-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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