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30% 0 增值额30% 扣除项目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的部分 40% 5% 增值额 40%-扣除项目金额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200%的部分 50% 15% 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60% 35% 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1、土地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规定扣除项目的金额。 2、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出售新住房及配套设施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⑴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⑵增值额与扣除项目之比=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⑶土地*税额=增值额*适用*-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3、出售旧房应纳税额的计算步骤: ⑴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⑵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⑶计算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⑷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 ⑸依据适用*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a 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征收的税种。 b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c 应纳税额=增值额×规定*-扣除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土地*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额×适用*-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