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专门的冷库拆迁补偿标准,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中央国务院2001年6月3号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没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适当给与补偿。
该法律规定: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其价值可以找建筑评估单位评估,外加停产造成的经营损失)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置换。
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给与适当补偿。
现在对号解释你的问题,:前面说了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第二个问题:你可以找当地的城市房屋管理部门的评估单位(要有评估资质证书)给你评估,出具评估文件要盖章。
第三个问题:你要准备去年与今年的生产销售表.单据,证明你的销售情况,以此作为经济赔偿的依据。
至于哪些机构参加,一般是拆迁单位,拆迁管理办公室(注意它应该是政府机关的下属部门,别让其他部门冒充骗了你)一般来说就是这些程序,其他的你自己酌情处理。
一般来说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但是它不能离了国务院的规定太远。新华书店有一本书《房屋拆迁核心法规及配套案例》这本书挺实用的,你可以去找找看看,对一般百姓来说说得较全面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