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权属登记行为,应当是一种行政行为,具体地说,是行政确认。所谓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包括的类型如下:
1、初始登记:新建房屋竣工后,权利人申请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调拨、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以其他合法*使房屋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改变、房屋坐落的*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房屋登记状况变更的,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4、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登记;
5、注销登记:房屋灭失、抵押权终止、房屋权利灭失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
6、补证、换证登记: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制,也就是说以房管局的登记为准,有房产证的房屋(商品房、经适房、已上市的公有住宅)的所有人有变化(增减),或进行房屋交易,都应该到房管局重新登记,增减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或办理新房产证。
而房屋权属登记主要是指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比如:小产权房、农村住房等。
在我国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下,消费者交了房款后,却要等到收房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其间房屋权属的“真空期”常引发复杂的权属纠纷。《办法》规定,当事人有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预购商品房或预购商品房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都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经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如果已有预告登记约定,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办理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而办理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就可以在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如果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条件都符合,登记机构应按预告登记的内容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