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进行的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原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
3,改革内容:
(1)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2)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
4,进展:2014年12月,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引导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在征求相关意见,等待会签.
从1997年以来,笔者一直从事农村产权制度的学习实践,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记得1997年与中国农业大学许惠渊教授一起,参与指导了北京市丰富区万泉寺村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至今已经十年了.之后又参与和主持了一些课题,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农业部重点项目<我国基层农机化组织股份合作制研究>,北京市科委课题<京郊乡镇产权多元化后农村经济运作的特点与对策研究>,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京效郊社区股份合作制度演进及规范研究>等.
从1997年以来,笔者一直从事农村产权制度的学习实践,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记得1997年与中国农业大学许惠渊教授一起,参与指导了北京市丰富区万泉寺村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至今已经十年了.之后又参与和主持了一些课题,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农民权益保护>,农业部重点项目<我国基层农机化组织股份合作制研究>,北京市科委课题<京郊乡镇产权多元化后农村经济运作的特点与对策研究>,北京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基金课题<京效郊社区股份合作制度演进及规范研究>等.
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具体内容是什么啊?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呢
(一)农村经营性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路径将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与四荒地中以及部分可作农牧渔场开发的农业建设用地划为一类,统称为农村经营性土地,是因为这几种集体土地都属于经营性土地资产,其独占性和排他性都比较弱,而其作为公益性甚至工商业性开发的市场价值或潜在市场价值则都比较高,易于推行集体产权按人均等化按份共有产权制度改革,也更有利于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农村现有的土地资源中,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的开发利用能给农民带去的比较利益显然是的。这类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搞得越好,越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就越能合理配置当地的土地资源,吸引中小企业*或联营办厂,促进当地土地、资本和劳动力的良性流动,获得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我们发展城镇化,特别是发展中小城镇,倘不从法律和政策上彻底解放农村集体经营性土地这个生产力,也是不可能的。
小产权房=违法建设=办不了产权旧村改造建的是回迁楼或安置房=有规划证=有土地证=有开工证,手续是合法的,但是限制购买人群,不允许进行商品房交易。如果开发商告诉你可以办产权证,千万不要信,具体内容在购房之前可以问问当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小心啊。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
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1、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2、推动农村产权的流转。具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本质
1、“还权赋能”:“还权”是把法律法规赋予农民的土地、房屋等要素的权益还给农民,恢复农民应有的自主权;“赋能”是让农民拥有发挥自主权的能力,使农民成为改革的主体和市场的主体,通过改革实现农村产权要素资本化,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缩小城乡差距,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同发展共繁荣。
2、“农民自主”: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确权颁证;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通过以村、组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民主决策机制,妥善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三、坚持原则
1、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基本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实,不断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经营*转变。
2、坚持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处理好耕地保护同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确保在耕地总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前提下,盘活农村闲置、未充分利用的土地资源,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流转和集约利用。
3、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对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集体资产、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让农民通过改革得到更多实惠,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4、坚持依法办事、阳光操作。严格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阳光”操作,吸收村民代表全程参与,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坚持依法确权、登记和颁(换)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贵阳市村民住宅确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
5、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在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监督管理职能的同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提高农村资源要素的市场化运作程度。
6、坚持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农村房屋产权问题:
一、农村房屋没房产证引发三大难题目前,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由于农村房屋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仅影响了农村房屋财产权的实现,还引发了三大难题。首先,由农村房产引发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拆迁纠纷因没有房产证,缺乏法律依据,很难处理。同时,房屋作为农民的固定资产,由于没有独立产权,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融资,“死”资产不能变成“活”资本。第三,由于村民住宅没有独立产权,不允许村民住宅流转,形成空心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二、给农村房屋“房产证”不同于小产权房这一制度缺陷,既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建立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给农村房屋产权发证已迫在眉睫。这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按照这一精神,要保障和实现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必须打破现有政策和法律对农民宅基地和住房进行流转的限制和制约,明确村民房屋享有独立产权,允许村民宅基地的使有权和房屋的所有权进行流转。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参照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结合农村实际,将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宅基地之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分开,建立农村住宅产权登记制度,明确农村住宅的独立产权主体,赋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房屋产权政策,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一项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