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役权具有如下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3、地役权是具有从属性的物权。
4、地役权是具有不可分性的物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役权。
2、基于法律以外的事实取得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内容
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地役权人的权利
(1)供役地的使用权。
(2)地役权的让与权。
(3)为必要的随附行为与设置的权利
2、地役权人的义务:
(1)维护设置的义务。
(2)支付费用的义务。
(3)回复原状的义务。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的.
1、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
2、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
举个例子吧:
你在海边有一块平地,旁边有一高楼,楼的主人给你一定的金钱,让你在你的土地上三十年之内不得建房,以满足你观海的需要,你同意并签约。
楼的主人对你的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
高楼所在的土地为需役地,你的土地为供役地。